(一)补贴对象
实现就业,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。
(二)补贴标准
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。
(三)补贴期限
低保家庭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。
(四)补贴程序
1.申请
低保就业补贴实行“先核减,后补贴”的原则。低保家庭人员自办理就业登记,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,每季度首月向户籍地乡镇(街道)便民服务中心申请上一季度补贴,填报申请表。
2.审核
乡镇(街道)便民服务中心比对就业失业登记、单位参保、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,审核申请资料后报县就业和人才中心,就业和人才中心送民政部门审核。
3.公示
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、补贴标准、补贴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(村)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